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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岳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38号申请人岳XX,男。被执行人陈X,男。本院于2011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岳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2490元已扣划至本院,其余工资帐户已被冻结。除此而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