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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蒋育英与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育英,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蒋育英。被告王翔。原告蒋育英诉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冬琴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育英、被告王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育英诉称: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2011年底,原告因家庭生活需要,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按约偿还人民币20000元。被告王翔辩称:前年9月,与前妻买车,约定双方父母各出20000元,被告前妻的母亲怕被告不还钱,就让被告打张20000元的条子给原告,实际钱是被告前妻母亲的。去年11月被告与前妻协议离婚时,被告前妻说各自债务各自负担,并说这个20000元是她母亲给的,她每个月还她母亲1000元,车子也过户给了被告的前妻。所以,这个债务跟被告没有关系。被告要求追加被告的前妻共同还债,否则被告不认可这20000元欠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王翔出具一份借条给蒋育英。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蒋育英人民币共计贰万元整,¥20000.-”。后王翔未还款。蒋育英遂于2012年5月2日诉讼来院,要求王翔归还上述借款。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翔欠原告蒋育英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翔抗辩不欠原告蒋育英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借款即使如被告所述发生在被告王翔与前妻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向谁主张权利原告蒋育英有选择权,而原告蒋育英坚持向被告王翔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王翔抗辩要求追加其前妻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蒋育英主张被告王翔归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翔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育英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翔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该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周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