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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刑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玉海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成刑执字第4321号罪犯张玉海,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5)乐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张玉海不服,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以(2006)乐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期自200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2011年1月28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773号、(2011)成刑执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分。另查明,罪犯张玉海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未履行完毕。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海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