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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邓倩;杨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信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开发区观光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青路石苑别墅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倩,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杨乐,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邓倩、被告杨乐为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或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或被告邓倩或被告杨乐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信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或被告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或被告邓倩或被告杨乐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