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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维田与宋德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田,郑淑芳,侯爱英,李长荣,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李吉亮,张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李维田(系死者李东善之父),男,194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淑芳(系死者李东善之母),女,194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侯爱英(系死者李东善之母),女,197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长荣(系死者李东善之子),男,1987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青(代理以上四原告),男,196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荣(系死者李东善之子),男,1987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德喜(系死者宋涛之父),男,194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天兰(系死者宋涛之母),女,195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文明(系死者宋涛之妻),女,197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晓雪(系死者宋涛之长女),女,2002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宋欣冉(系死者宋涛之次女),女,2008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志利(代理以上五被告),男,1977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诚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革,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吉亮,男,1979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炳华,男,197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炳华,男,197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绍景,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代表人:李洪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维田、郑淑芳、侯爱英、李长荣与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李吉亮、张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0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田、郑淑芳、侯爱英、李长荣的委托代理人丁青及原告李长荣,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利,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革,被告李吉亮的委托代理人张炳华,及被告张炳华和其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维田、郑淑芳、侯爱英、李长荣诉称:2012年03月23日00时30分,宋涛驾驶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363KM+605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低速行驶李吉亮驾驶的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追尾相撞后起火,致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的乘车人李东善、宋文月、及宋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吉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东善、宋文月无责任。四原告系死者李东善的法定继承人,特请求被告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李东善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6000.00元。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辩称:我们系死者宋涛的法定继承人,宋涛驾驶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同乘车人李东善、宋文月共同死亡,家中还有小孩需抚养,我们不同意赔偿。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无法律依据,且数额过高。宋涛系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我公司仅为登记车主,无挂靠管理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吉亮辩称:被告张炳华系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的车主,我系其雇佣的司机,我不应承担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辩称: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我公司在核实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及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该交通事故中三位受害人合理分配比例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03月23日00时30分,宋涛驾驶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363KM+605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低速行驶李吉亮驾驶的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追尾相撞后起火,致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的乘车人李东善、宋文月、及宋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于2012年04月24日作出的鲁公交认字(2012)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吉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东善、宋文月无责任。原、被告对上述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经质证均无异议。四原告庭审提供死亡尸检证明材料、及李东善农业户籍证明。并由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死者李东善生前其配偶原告侯爱英、其子李长荣、其父李维田(1947年11月09日出生)、其母郑淑芳(1949年08月11日出生),其弟李海善、李富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一份。原告提供因李东善死亡支出的运尸费2000.00元单据、交通费2105元单据。被告经质证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停尸费、交通费在丧葬费范围内,对四原告及死者李东善户籍均为农业户籍无异议,认为不应该按原告要求的非农业户籍标准进行理赔。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宋涛驾驶该车挂靠在该公司经营。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系被告张炳华所有,其雇佣被告李吉亮驾驶车辆,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交强险死亡赔偿总限额为220000.00元。该交通事故中一同死亡的受害人宋涛、宋文月亦在本院另案诉求赔偿。2011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42.00元;2011年山东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03月23日00时30分,宋涛驾驶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363KM+605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低速行驶李吉亮驾驶的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追尾相撞后起火,致鲁AM07**/鲁A27**挂号货车的乘车人李东善、宋文月、及宋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于2012年04月24日作出的鲁公交认字(2012)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吉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东善、宋文月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被告对上述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应予以认定。王西现因死亡原告支出的停尸费2000.00元、交通费2105.00元,系因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计算在丧葬费赔偿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计算标准参照2011年山东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00元的二分之一为宜。四原告提供的李东善农业户籍,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参照2011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42.00计算为宜。李东善生前的被抚养人结合本案抚养人数及被抚养年限,参照2011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00元为标准计算为62944.00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案,以20000.00元计算为宜。原告李维田、郑淑芳、侯爱英、李长荣系本案交通事故李东善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66840.00元(8342.00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62944.00元、丧葬费22007.50元(44015.00元÷2)、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共计款271791.50元。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李吉亮驾驶的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的两份交通事故强制险死亡赔偿限额220000.00元内赔偿,因在该事故中死亡三人,在交强险额内依法不按事故责任大小,均平等享有受偿权,故本案四原告在上述交强险份额内受偿73333.33元。剩余赔偿款198458.17元按宋涛所负的主要责任,以70%赔偿计款138920.71元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进行赔偿,因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系挂靠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吉亮因系被告张炳华雇佣的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被告张炳华按李吉亮所负的次要责任以30%赔偿计款59537.46元赔偿四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鲁HA88**/鲁HFT**号挂号货车的两份交通事故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73333.33元。二、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赔偿四原告138920.71元,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张炳华赔偿四原告59537.46元,被告李吉亮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00元,由被告宋德喜、郭天兰、张文明、宋晓雪、宋欣冉、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00.00元,被告张炳华负担1500.00元,四原告负担5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天山审判员  毕文明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