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第十六中学与杨德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第十六中学,杨德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桂林市第十六中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农。委托代理人李思、黄垡鑫,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第十六中学与被告杨德友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第十六中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廖 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兼书记员 陈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