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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与被执行人赵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41-1号申请执行人韩少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惠玲,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锋,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与被执行人赵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640.81元。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少杰、周文龙、汪惠玲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