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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刘某,略。委托代理人:牟峰。被告:某公司邹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保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