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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礼姜怡童文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礼,童文娟,姜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7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林,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风玲,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黄金礼,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童文娟,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姜怡,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48.50元,财产保全费1209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