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834)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0号耿庆福申请执行于爱国、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庆福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1376.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爱国、李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庆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爱国、李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爱国、李秀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庆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