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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声高与袁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声高,袁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43号申请人李声高,男,生于1978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袁付海,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建筑业。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李声高诉被申请人袁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声高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付海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菜坝社区符阳路(合江镇万顺诚信苑商住楼)B区17-8号住房一套(面积125.89㎡),并提供了罗永秀所有的座落于合江县合江镇长江路110号住房(面积176.2㎡)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声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付海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菜坝社区符阳路(合江镇万顺诚信苑商住楼)B区17-8号住房一套(面积125.89㎡)。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新增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