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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任某某诉被告杜志升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任某某,杜志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01150号原告杜某某,男,193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任某某,女,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袆,系第一原告之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杜志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任某某诉被告杜志升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杜某某、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