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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于召廷与辛岳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召廷,辛岳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7号原告于召廷,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辛岳顺,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召廷与被告辛岳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召廷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召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召廷负担。审判员  雷鸿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