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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强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