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强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