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崔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张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徐殿英,女,汉族,系胶南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崔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王桂亮,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成驹人民陪审员 杨进福人民陪审员 贾茂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