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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崔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张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徐殿英,女,汉族,系胶南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崔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王桂亮,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成驹人民陪审员  杨进福人民陪审员  贾茂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