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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郓城县支公司与蔡高友 陈海荣 蔡高聚 蔡体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县支行。被执行人蔡高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海荣,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蔡高聚,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蔡体立,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高友、陈海荣、蔡高聚、蔡体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一月七日向被执行人蔡高友、陈海荣、蔡高聚、蔡体立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高友、陈海荣、蔡高聚、蔡体立外出下落不明,其外出地址不祥,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行员陈东全审行员刘丙库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