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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伦安与姚军、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伦安,姚军,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盛伦安,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军,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张莉,女,汉族,住繁昌县。原告盛伦安诉被告姚军、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礼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伦安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军、张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因购买沃尔沃S60轿车,与繁昌县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汽车销售合同一份,上述车辆价款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被告向该公司交付了人民币壹拾陆万元,尚欠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同时出具了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当时,被告承诺尽快还款。然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其以种种理由推诿,直至后来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借款金额及借款时间、事由。4、汽车销售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购车的基本事实及借款事由。被告姚军、张莉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姚军、张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效力,因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被告姚军向繁昌县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沃尔沃S60轿车,并与繁昌县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汽车销售协议一份,上述车辆价款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2011年6月15日被告姚军因购买沃尔沃S60轿车,向原告盛伦安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借款给被告姚军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张莉与被告姚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25日在繁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盛伦安与被告姚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姚军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姚军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盛伦安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姚军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莉与被告姚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姚军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莉应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6.56%计算。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军、张莉共同归还原告盛伦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同时承担自2012年5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6%计算)。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共计人民币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军、张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