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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某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万达建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少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8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