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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书祥、潘永健、杨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宁书祥,潘永健,杨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荣辉。委托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书祥,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潘永健,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杨秋平,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书祥、潘永健、杨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潘永健起诉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潘永健的起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辉雁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永健的起诉。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