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师宁宁诉被告朱宇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宁宁,朱宇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师宁宁被告朱宇磊案由:分家析产纠纷。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均住在咸阳市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二组23号,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分家析产。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宇磊盖房期间,原告师宁宁提供方便不得阻拦。二、原告师宁宁和被告朱宇磊住房维持现状(被告朱宇磊及其亲子、儿子住后边的两件三层,原告师宁宁住前面的拐把平房)。三、被告朱宇磊于2013年6月20日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师宁宁养老金3万元整。四、双方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宁宁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