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某某猪肉款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网上公告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董某某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董某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某某、董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