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褚福店与苗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福店,苗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褚福店,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苗瑞霞,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褚福店诉苗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郓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苗瑞霞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0)郓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全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