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XX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62号罪犯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作出(2009)彭州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赃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退还被害单位(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从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四川省金堂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