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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琮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琮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7号罪犯黄琮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琮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被告人黄琮琳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3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琮琳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琮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琮琳自2007年7月4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3月8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4月1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琮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琮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