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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冯冬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352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1幢612室。法定代理人:丁兆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金色佳园商住楼1-5号。被告: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睢阳区北环路西段路南1号。被告:冯冬勤(公民身份号码:330919197512057474),男,1成年,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冯冬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冯冬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兆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