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翼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34号罪犯李翼,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对赃款人民币105195.0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翼不服,提出上诉。成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126分。另查明,罪犯李翼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对予以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5195.06元,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2)成铁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证明、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