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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杜朝亮与珠海市香洲蓝洋家具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朝亮,珠海市香洲蓝洋家具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杜朝亮,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身份证号码51302719660119XXXX。被告珠海市香洲蓝洋家具店。住所地前山所山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吴雪娣。委托代理人毛犀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