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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喜凤与被执行人吴宝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凤,吴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凤,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南屯村。被执行人吴宝松(又名吴杰),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祝楼乡西圈村。申请执行人张喜凤与被执行人吴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霞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查到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发领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