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原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喜凤与被执行人吴宝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凤,吴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凤,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南屯村。被执行人吴宝松(又名吴杰),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祝楼乡西圈村。申请执行人张喜凤与被执行人吴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霞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查到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发领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