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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21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公司与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2163-1号原告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公司(下称通山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国,通山建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孝,男,1958年8月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能一郎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成,能一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锦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华中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建筑公司与被告能一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由于上述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严 平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朱其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