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谭明辉等申请宣告刘在春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刘礼,谭明辉,刘定林,胡朝明,刘在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刘礼,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谭明辉,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刘定林,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胡朝明,女,汉族,四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刘在春,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谭明辉、刘某某、刘礼、刘定林、胡朝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在春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在春于2010年1月27日从亚鲁群岛县多波市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遇沉船事故,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在春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明辉、刘某某、刘礼、刘定林、胡朝明分别是被申请人刘在春妻子、儿子、女儿、父亲和母亲。2010年1月27日,刘在春等24名中国公民乘“海豚号”快艇从印尼亚鲁群岛县多波市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沉船事故。事发后,经亚鲁警察署、印尼海军部队和印尼搜寻救援部队组成联合小组搜救,渔民们也协助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被申请人刘在春在该沉船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在春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在春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亚鲁群岛警察署出具的传真证明书、印尼“海豚号”沉船死亡及失踪人员名单、驻印尼使馆领事部明码发电、合江县合江镇金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在春在沉船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本院公告寻找被申请人刘在春,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在春死亡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在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