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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李孟与孙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孙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孟被执行人孙长宁本院在执行李孟申请执行孙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胜审判员  朱永杰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