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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禄业、赵兴文申请宣告陈良伟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禄业,赵兴文,陈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陈禄业,男,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赵兴文,女,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陈良伟,男,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良伟于2010年1月27日在印度尼西亚国家的亚鲁群岛县多波市乘快艇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遇沉船事故,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良伟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禄业、赵兴文系被申请人陈良伟之父、母亲。2010年1月27日,被申请人陈良伟等24名中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国家的亚鲁群岛县多波市乘“海豚号”快艇通往土尔市海路上,经过亚鲁海域时遭遇沉船事故。事发时,印尼亚鲁警察署、印尼海军部队和印尼搜寻救援部队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搜救,当地渔民们也协助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但被申请人陈良伟等18位中国公民未找到,在该沉船事故中下落不明,经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马鲁古省亚鲁群岛警察署及我国驻印尼大使馆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陈良伟下落不明、失踪。申请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良伟死亡,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报刊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良伟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良伟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马鲁古省亚鲁群岛警察署出具被申请人陈良伟等中国公民在该国发生沉船事故,未找到、失踪的事实的传真证明书、印尼“海豚号”沉船死亡及失踪人员名单、我国驻印尼大使馆对印尼“海豚号”沉船案死亡和失踪中国公民情况证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关于转交相关证明材料事、合江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榕右派出所及榕右乡皇城坝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良伟在印度尼西亚的马鲁古省亚鲁群岛县多波市乘快艇通往土尔市海路上,遭遇沉船事故,搜救后未找到,下落不明,经当地国和我国驻印尼大使馆证明,和我国有关机关证实,被申请人陈良伟已不可能生还。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良伟死亡事实清楚,本院依法已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良伟的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良伟从即日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富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