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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艳丽与蒋新潮、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丽,蒋新潮,方红,谢礼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谢艳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蒋新潮,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告:方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第三人:谢礼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艳丽诉被告蒋新潮、被告方红、第三人谢礼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