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邹清良与徐菊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清良,徐菊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5号原告:邹清良。被告:徐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清良诉被告徐菊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清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