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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杜娟申请执行范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范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范新民,男,汉族,村民。杜娟申请执行范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范新民应给付杜娟人民币81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范新民共计给付杜娟人民币8500元案结事了,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