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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佟庆茹与被告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庆茹,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佟庆茹,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王宇,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柳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庆茹与被告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庆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佟庆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