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甲在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盖房过程中未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实施妨碍行为,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表示本案执行终结,并负担诉讼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