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紫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052号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方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湛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双方争议的土地做出了处理决定,甘某某已自觉履行,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原告方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方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卢从宪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