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向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罪犯向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渝二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29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向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