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王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委托代理人:王磊,胶南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女,40岁,汉族,农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