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王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委托代理人:王磊,胶南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女,40岁,汉族,农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