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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21-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本江与深圳市雅尔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12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21-122号(二宗)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组,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尔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雅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凡某某。李某某与深圳市雅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15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了XXXXX账户,但账户内资金已被其他案件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