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成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9号罪犯朱成云,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20日作出(1995)川法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1999年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7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3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6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9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3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朱成云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