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祖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祖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6号罪犯杨祖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2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5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祖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0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4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祖伟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祖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祖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祖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