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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冉崇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7号罪犯冉崇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崇明犯贩卖毒品、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冉崇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崇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