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罗列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罗列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62号8区西排1-2号。注册号610135200007094。负责人柴宏。被告罗列金,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罗列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另案中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运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922元,其余4922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