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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泌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董德祥与张秀华离婚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华,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泌执字第23-10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华,女,1937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194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泌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德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董德祥病故。本院已裁定变更第三人孙秀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秀华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600元,此款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提取,至其履行义务止。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