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建新与杜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新,杜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于建新。被告杜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新诉被告杜跃忠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建新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