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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潜民一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艳红与曹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红,曹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0651号原告:方艳红,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朝阳,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桂文,农民。被告:曹博文,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安徽省岳西县。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方艳红诉被告吴桂文、曹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方艳红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方艳红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艳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艳红负担。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