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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明钢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陈明钢,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诗琦,山东叶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南庄村委会。代表人陈周信,经理。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钢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钢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