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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商外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薛慧亮与吕恩许、苏州市华福服饰绣品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慧亮;吕恩许;苏州市华福服饰绣品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商外初字第0010号原告薛慧亮,澳大利亚人,(12COOKSTREETNORTH12YDENSW2N3AUSTRALIA))。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恩许。委托代理人杨峰,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苏州市华福服饰绣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工业区天鹅荡路2645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君,投资人。原告薛慧亮与被告吕恩许、苏州市华福服饰绣品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薛慧亮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慧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薛慧亮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